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重点及有利争取方向——实务指南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经济犯罪罪名,亦是刑民交叉领域的常见罪名。由于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导致部分普通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被不当拔高为刑事犯罪,企业经营随之崩塌。究其根源,在于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边界界定缺乏具体化标准,办案机关易陷入“履约失败即诈骗”“有欺骗行为即犯罪”的惯性思维。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核心在于精准拆解犯罪构成要件、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分层辩护策略。
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与辩护总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同时以“列举+兜底”方式罗列了五种常见情形: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打破控方“存在欺骗行为+合同未履行+财产损失”的有罪推定逻辑,对构成要件进行逐一拆解、精准抗辩,从根源上否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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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核心方向之一:无罪辩护——否定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辩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亦是辩护工作的“头号辩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民事欺诈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即通过缔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内容,难以直接证明,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综合推定。辩护律师可从以下维度展开否定性论证:
1. 审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在正常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要求交易主体必须真实存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若行为人或其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真实、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系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则能有效削弱“空壳公司、借壳诈骗”的指控。
2. 核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要素。如果行为人具备实际履约条件,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若行为人在签约时履约能力稍有不足但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亦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 分析履约行为与财物去向。
若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实质性努力(如筹备资金、组织货源、调配人力等),则表明其主观上追求合同履行,而非非法占有财物。资金的真实流向更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若能证明收取的货款、预付款等绝大部分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缴纳房租水电),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偿还个人债务,则构成强有力的无罪辩点。
4. 审视事后态度与违约原因。
在出现履行障碍后,行为人是否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寻求第三方担保或赔偿损失,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关键。若行为人未实施更换联系方式、逃匿、隐匿转移资产、销毁账目等行为,而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则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未能履行系因政策重大调整、行业市场剧烈波动、意外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市场风险所致,而非行为人主观意愿,亦可切断“非法占有”的故意关联。
(二)客观要件辩护: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五种情形。
行为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5种“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该兜底条款不能肆意作为入罪“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隐瞒性质的合同行为均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外延中,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述4种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诈骗行为。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须进一步区分:一是看欺骗的内容——若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属于民事欺诈;二是看欺诈的程度——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
审查欺骗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在黄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虽存在虚报混凝土用量的欺诈行为,但因项目真实存在且已实际施工,法院认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最终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裁判要旨表明,部分欺诈不等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审查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
若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未影响合同相对方的判断,未使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处分,则不能认定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
(三)证据辩护:审查控方证据链
刑事诉讼中,控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可从以下三方面削弱控方证据效力:
合法性审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
真实性审查:
审查涉案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如合同签章是否伪造、银行流水是否存在篡改、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受外界干扰等。
关联性审查:
审查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避免将无关联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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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核心方向之二:罪轻辩护——挖掘从宽情节
若案件事实与证据难以完全否定犯罪成立,辩护重心应转向量刑辩护,通过挖掘从宽情节降低刑罚幅度。
法定从宽情节:
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情节。例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主张认定自首;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主张认定为从犯。
酌定从宽情节:
积极推动行为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是量刑辩护中最为有效的从宽情节之一。此外,行为人因生活所迫实施诈骗、未实际获利等情节,也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
若案件事实清楚,可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轻处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案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案件,可争取适用缓刑。

四、程序辩护:贯穿各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有效会见,了解案情
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应全面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案发原因、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冒用他人名义、履行合同的经济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收到财物后的处置情况、涉案财产的用途与去向、报案方追债时当事人的态度等。同时要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通过询问当事人办案机关讯问的内容、是否出示过书证物证等,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动向和办案思路。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争取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拆解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若证据不足,应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精准质证,有效辩护
在审判阶段,要针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精准质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提出抗辩意见。若案件存在较大争议,可坚决做无罪辩护,通过无罪辩护达到无罪效果,或以此促进量刑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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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标准参考(供辩护参考)
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及情节划分:
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金额2万元以上,或单位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或单位诈骗金额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诈骗特定款物、针对弱势群体等严重情节,即使金额未达20万元,也可能按此档量刑。
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诈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单位诈骗金额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律师在辩护时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的具体标准进行论证。
六、综合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化工程,绝非单点突破即可完成,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尺、以证据质证为核心、以全流程攻防为路径、以刑民边界厘清为关键。辩护律师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四大方面全面展开辩护。尤其在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中,如何界定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辩护成败的关键,律师应通过精准剖析“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行为”的刑法要件,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声明: 本文为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有所不同,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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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文为华南刑事律师网团队原创,禁止转载。案件结果受客观证据影响,需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