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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辩护重点与争取有利结果的全方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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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13日09:0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合同诈骗罪辩护重点与争取有利结果的全方位策略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刑民边界最模糊的罪名之一。它与民事合同纠纷往往一线之隔,却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是刑事追责,后者仅为民事责任。因此,辩护律师的每一个判断、每一次论证,都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本文将从实务角度,系统梳理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重点及争取有利结果的具体策略。

 

 一、辩护的底层逻辑:读懂合同诈骗罪

在展开辩护策略之前,首先需要理解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条文具体列举了五种法定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欺骗行为,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这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客体——缺一不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还涉及复杂的刑民界分问题。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即通过缔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这一本质差异,正是辩护律师最需要把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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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一道防线:证据审查——击破控方证据链

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削弱控方证据效力。

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情形。例如,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证明取证程序违法,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真实性审查:审查涉案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如合同签章是否伪造、银行流水是否存在篡改、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受外界干扰等。

关联性审查:审查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避免将无关联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

此外,还可对证明标准提出挑战。若控方无法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在某案中,被告人提供了与第三方的真实交易凭证,证明其有履约能力,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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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心战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这是合同诈骗罪辩护的“兵家必争之地”。 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是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的最有力路径。

刑法理论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且事后积极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则难以认定主观非法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如何从客观证据反向推翻“非法占有目的”指控?

审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行为人或其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真实、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判断其是否意图长期、稳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初步证据。若公司系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则能有效削弱“空壳公司、借壳诈骗”的指控。

核查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核心能力(如货源、技术、资金、生产能力)是关键。即使事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但只要在缔约时基于现有资产、预期收入、第三方合作等能证明具备相当履约能力,即可主张其具有履约意愿,而非纯粹欺骗。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分析履约行为。

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积极的努力(如支付定金、组织生产、安排运输、进行前期工作),就能表明其主观上追求合同履行,而非非法占有财物。

追踪财物去向。

资金的真实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若能证明收取的货款、预付款等绝大部分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缴纳房租水电),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或肆意挥霍,则构成强有力的无罪辩点。这一辩点被公认为最有力的论证方向之一。

审视事后态度。

在出现履行障碍或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和行为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未实施更换联系方式、逃匿、隐匿转移资产、销毁账目等行为,而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寻求第三方担保或赔偿损失,则表明其不愿也不能非法占有财物,缺乏犯罪故意。

探究违约原因。

合同未能履行系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所致,如政策重大调整、行业市场剧烈波动、意外疫情、对方违约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市场风险,而非行为人主观意愿。只要能证明违约的客观性,即可切断“非法占有”的故意关联。

甄别欺骗内容的程度。

商业活动中必要的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存在程度差异。如果只是对自身实力、产品效果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但仍有基本事实基础,通常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但如果是完全虚构不存在的主体、项目或担保物,则更倾向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指仅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但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刑事诈骗则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进行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核实还款意愿。

即便暂时无力偿还,但行为人曾有过部分还款行为,或能提供房产、票据、股权等有价值的财物进行抵押质押,为债务履行提供切实担保,这些都能表明其具有偿还意愿,从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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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客观要件辩护:拆解欺骗行为与因果关系

即便在主观层面难以完全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仍可围绕客观要件进行精细化辩护。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五种情形。

行为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5种“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不能肆意作为入罪“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隐瞒性质的合同行为均兜底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外延中,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4种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诈骗行为。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的。在黄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虽存在虚报混凝土用量的欺诈行为,但因项目真实存在且已实际施工,法院认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最终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查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要件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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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体要件辩护: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在合同诈骗罪辩护中,主体要件抗辩是重要环节。需严格审查涉案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犯罪行为经单位集体决策或由负责人为单位利益组织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其刑事责任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

相较而言,单位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更高(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个人为2万元以上),且对自然人被告人的刑罚可能相对较轻。因此,若能成功论证案件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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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数额辩护:精确核算,剔除不合理部分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涉案数额直接挂钩,因此数额辩护至关重要。

核对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若涉案金额未达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犯罪金额的扣减。

实际履约部分、合理支出(如采购成本)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例如,某案中被告人已交付部分货物,法院将已履行金额从诈骗总额中剔除。

关注地区标准差异。

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案件管辖地的司法实践进行精准辩护。

 

 七、量刑辩护: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

若案件事实与证据难以否定犯罪成立,辩护重心应转向量刑辩护,通过挖掘从宽情节降低刑罚幅度。

 (一)法定从宽情节

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情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主张认定自首;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主张认定为从犯。

 (二)酌定从宽情节——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

积极退赃退赔是合同诈骗罪辩护中最具分量的酌定从宽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如果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在经济犯罪中,积极退赔退赃一般不属于定罪情节,而属于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但实务中,退赃退赔往往能产生远超酌定情节本身的效果——它直接修复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经济关系,极大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审判机关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性基础。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果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律师的核心工作就转向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这要求律师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规则、本地司法实践有极其精准的把握。律师需要就涉案金额的认定、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与检察官进行专业、有力的沟通,力求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争取到最低的量刑建议,特别是争取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退赃退赔可再减10%-20%。2026年司法机关对数额不大、事出有因、退赔谅解的合同诈骗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定罪免罚、不起诉。

 

 八、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辩护策略

合同诈骗案件常常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程序辩护同样不可忽视。

主张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若涉案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违约或民事欺诈,应主张不应以刑事案件处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本质差异体现在: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促成交易或获取履约利益为目的,后者以直接侵吞财物为核心;行为性质不同——民事欺诈可能伴随部分欺骗,但未根本否定合同履行基础,而刑事诈骗通常以虚假履约或逃匿为特征。

利用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案件中,避免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强调刑法应谦抑是极其重要的辩护原则。刑事手段仅适用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若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应主张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程序违法抗辩。

若侦查阶段存在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问题,应及时提出抗辩,虽然不一定能排除全部证据,但在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中,程序性问题可以给法官施加压力,影响其自由心证。

民事先行原则的运用。

若同一事实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主张“先民后刑”原则。例如在某案中,检察机关以民事判决未生效为由终止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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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是一场关于“主观意图”的证明战。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将当事人面对市场风险时的无奈、挣扎与诚信努力,通过证据和法律语言清晰地呈现给司法机关,在刑事与民事的灰色地带中,捍卫商业活动应有的法律安全空间。

无论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策略布局都至关重要。选择正确的辩护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需要基于对证据的全面评估和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对于当事人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不仅是为了应对当下的指控,更是为了在复杂局面中,为自己争取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关于我们——

专业诈骗罪刑事辩护团队|二十年刑事法律实战经验|全程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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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文为华南刑事律师网团队原创,禁止转载。案件结果受客观证据影响,需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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