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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重点与有利争取路径——律师实务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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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13日09:06:30 打印此页 关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重点与有利争取路径——律师实务全指引

 

引言:合同诈骗罪辩护的特殊性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也是最容易与民事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发生混淆的罪名之一。由于市场经济活动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一方常会寻求刑事手段介入,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然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正是辩护律师大有可为之处。

对于律师而言,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需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拆解,在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分层辩护策略。本文将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系统梳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重点和可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具体路径。

 

法律索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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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辩护核心: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命门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分水岭”。这一主观要件看不见、摸不着,必须通过客观证据来严密推定。一旦控方的证据链条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结论,辩护的空间便豁然开朗。

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清晰阐释了两者的区分标准。再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叶某某伪造收条的行为虽属虚构事实,但从客观结果看,租户已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未遭受任何财产损失,无法推定其具有永久性控制、侵占租金的主观意图,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一)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论证路径

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举证或质证,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论证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为履约作出了实质性准备。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具体而言: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一部分,如果不完全履行的目的在于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第二,论证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 

实践中,市场突变、政策调整、第三方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论证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 

案发前后,当事人从未失联或逃避,反而多次主动与对方沟通,提出分期还款、以货抵债等多种解决方案的,这些积极补救行为强有力地反证了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判断,不能以单一行为推定

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因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直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客观事实综合推定主观故意。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既不能只关注案件中单个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实、因素,亦不能完全以欺骗行为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有独立的判断依据及其客观事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有时仅依据行为人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进行判断,而忽视了行为人后续履约情况等因素,这种做法具有片面性。

 (三)刑民交叉视角下的边界厘定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欺骗内容是否构成根本性欺诈。简单来说,民事欺诈仅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刑事诈骗则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进行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部分欺诈不等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在客观表现上均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截然不同。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通常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欺诈行为多为促成合同签订、弥补履行瑕疵的手段;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以欺诈为手段,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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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观行为辩护:审查“欺骗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一)欺骗行为的程度判断

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虽隐瞒相关事实,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

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若存在积极履约行为,即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也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三)资金用途与去向的核查

控方往往将“未专款专用”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对刑法概念的误读。资金用途的偏离,在民事上可能构成违约,在行政管理上可能违规,但绝不必然等同于刑事诈骗。若所挪用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维持运营的必要开支,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隐匿资产,其行为的实质是在经营困境下的“自救”与“止损”,而非“侵占”与“占有”。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涉案财产的用途与去向,涉案资金是否用于合同履行相关的经营活动,是否被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非法债务或隐匿转移。若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即便存在部分挪用情形,也可作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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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据辩护:审查控方证据链,击破证据瑕疵

刑事诉讼中,控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削弱控方证据效力。

 (一)合法性审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证据辩护的重要手段。如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均可申请排除。辩护律师还需关注是否存在疲劳审讯、骗供、诱供等违法审讯情形,了解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以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二)真实性审查

需审查涉案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合同签章是否伪造、银行流水是否存在篡改、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受外界干扰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仅凭证人证言主张诈骗金额而无转账记录佐证的,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降低认定金额,导致量刑偏轻或无法定罪。

 (三)关联性审查

审查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避免将无关联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全面阅卷,将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全部梳理出来,并积极收集、调取案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交各种书面申请材料,包括《重新鉴定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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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数额辩护:精准核算,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与诈骗数额直接挂钩,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应仔细核对涉案数额的计算依据,争取将数额控制在较低档次。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定罪处罚,数额标准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地在具体数额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有地方将“数额较大”认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在30万元以上。辩护律师应结合案件管辖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精准核算。

数额认定的辩护要点包括:区分“已到手金额”和“约定金额”,避免将未实际到账的金额计入犯罪数额;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若证据不足应主张降低认定金额;注意是否存在诈骗未遂的情形——若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为目标实施诈骗但未得逞,虽数额未实际到手,仍可能按“数额特别巨大”未遂处理,量刑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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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量刑辩护:挖掘从宽情节,争取最优结果

若案件事实与证据难以否定犯罪成立,辩护重心应转向量刑辩护,通过挖掘从宽情节降低刑罚幅度。

 (一)法定从宽情节

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情节。例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主张认定自首;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主张认定为从犯。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在案件事实清楚、客观证据明确、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通过挖掘法定从宽情节实现有效辩护。

 (二)酌定从宽情节

积极推动行为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路径。退赃退赔的时机越早越好,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赃退赔,往往能够争取到不起诉或大幅减轻处罚的结果。

此外,行为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均可作为酌定从宽的依据。若情节显著轻微,可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不实际执行监禁刑。

 

 六、程序辩护:程序正义的坚守与争取

 (一)管辖权异议与“逐利性”执法问题

很多合同诈骗案件,涉案当事人此前已有民事起诉,甚至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这是民事纠纷,案件在本质上很可能就是合同纠纷。有些案件开始不予立案,后来一方动用了某些“关系”才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这两种情形很可能属于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为无罪辩护打下基础。辩护律师还应关注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是否存在“逐利性”执法的问题,为后续的管辖权异议辩护和相关程序辩护埋下伏笔。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运用

在合同诈骗罪等案件中,避免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极其重要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手段仅适用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基础要件,若行为人虽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对方实际损失,且对方已实现合同核心目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律师应充分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主张在刑民界限模糊的案件中优先适用民事法律手段,避免刑事手段的过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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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因案施策,追求极致专业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律师精通实体法、诉讼法和证据法,在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实体辩护三个层面协同发力。不能一上来就“硬刚”,要讲究“先礼后兵”、抓关键要点,辩护与沟通要“有理、有利、有节”。辩护策略需要因案而施,通过努力,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越多,成功的概率才会越大。

无论是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入手,还是在客观行为、证据链、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辩护律师的核心使命始终是:精准识别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制定最优辩护策略,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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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文为华南刑事律师网团队原创,禁止转载。案件结果受客观证据影响,需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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