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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刑事罪名解读及典型案例】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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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7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5日23:09: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专业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证券刑事罪名解读及典型案例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

 

——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构罪解析——

最高院、最高检在 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将“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规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行为写入刑法,体现出这种行为的高发性和危害性。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是信息的公开性,该罪所利用的信息是已经公开,但在公开前行为人已经掌握和了解,已经预先作了的信息,而内幕交易罪中所利用的信息则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  典型案例——

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①基本案情

唐某博与唐某子和唐某琦在2012年5月到2013年1月期间,利用自己及自己掌握的几十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未达到交易目的,采用频繁报盘后撤单或大额报盘后撤单等手段,诱使其他证券投资者做出与虚假报盘方向一致的买卖行为,影响3只个股成交价格和交易量,之后,通过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方式获得了利润,非法获得的资金总额达到了2581万余元。

 

②案件结果

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