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证券刑事罪名解读】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897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5日20:23: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专业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证券刑事罪名解读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罪解析——

发行股票、债权面对不特定多数公众,因此此类行为在我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

 

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经营生产或其他目的,利用民众对资本市场的陌生采取了一些极具迷惑性的手段来将公司包装成拟上市公司或境外拟上市公司来对外发行股票,加上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此类事情的中介机构推动,容易造成股票、债权市场秩序的混乱。

 

是否构成本罪,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进行判断,同样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