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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刑事罪名解读】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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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5日20:21: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专业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证券刑事罪名解读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构罪解析——

该条法规中规定了两项罪名,均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条件。其中第一款罪名中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油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和金融票据。而第二款罪名中的债券也仅指国家批准的债券。如果伪造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制作的债权,则可能构成普通的诈骗犯罪。单位构罪的,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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