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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刑事罪名解读及典型案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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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5日20:18: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专业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证券刑事罪名解读及典型案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构罪解析——

该罪同样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做了修改,首先是提高法定刑,将法定刑从一档“3年以下”变为两档“5年以下和5-15年”。其次是扩大犯罪主体,违规披露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均可构罪。

 

该罪主要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违规,弄虚作假,虚假披露。另一类是应当披露的涉及公司资讯重大信息,故意隐瞒不披露。本罪是基于上市公司的诚信义务、公开性义务,用刑法来规制上市公司。损害的都是同该公司股权价值有利益关联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  典型案例  ——

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①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下面介绍的雅某公司就是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和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的手段来虚增绩效和进行财务造假。为了达到虚构业绩之目的,雅采用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及其他相关数据来营造材料及商品进出口假象,订立没有真实需要的购销合同和伪造相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以形成资金循环的方式,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涉案人员雅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5.8亿元左右、虚增利润2.6亿元左右、有关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等。

 

②案件结果

2017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8月,江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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