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甲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刑初某号之一
案 由: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沪01刑初某号之一
罪犯区某甲,男;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服刑。
罪犯袁某乙,女;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逮捕,2018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经查,2014年7月29日,罪犯区某甲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万元连同其个人其他资金人民币30万元,转账至涉案人范某1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罪犯区某甲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退赔,故其转账给涉案人范某1的人民币200万元应从范某1处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缴涉案人范某1(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某)名下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巩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宣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