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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地下钱庄”交易外汇近10亿元 一对夫妻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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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6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1日15:33:47 打印此页 关闭

私设“地下钱庄”交易外汇近10亿元 一对夫妻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赢 李云

 

证券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云南省腾冲市因与缅甸相接壤,两地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两地交往中,常常会有外币兑换的需求。因有人觉得去银行兑换货币手续繁琐、有限额,一些人就借机打起了私下有偿帮助兑换货币的主意,私自开设“地下钱庄”。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案件,对被告人坡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5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84415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坡某、陈某系夫妻。2015年9月起,双方在腾冲市猴桥镇下街开设手机店铺售卖手机,同时与境外人员协商配合,在境内外分别设立营业点,以“对敲”模式非法从事中缅币双向兑换业务,通过提高兑换汇率形成汇率差来谋取利益。经二被告人核对确认,自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间,坡某、陈某经营的“地下钱庄”在中国境内的兑换点进行兑换业务,其资金进账、出账累计金额均超过4.8亿元,资金交易累计金额近10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坡某、陈某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合计近10亿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陈某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个人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私下兑换外汇可能面临收到假币、钱款被骗等风险,应当理智选择合法的汇兑方式以保证资金汇兑安全,切勿贪图一时的便利和低价手续费的诱惑,造成钱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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