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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首例非法买卖外汇案开庭:9被告人涉案超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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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7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1日15:29:49 打印此页 关闭

汉川首例非法买卖外汇案开庭:9被告人涉案超2.2亿元

来源: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证券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5月23日下午,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展、吴某保等9人非法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该案系汉川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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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展伙同其子被告人吴某保,与香港居民刘某(另案处理)合作,采取发展下线业务员,安排被告人吴某炫、吴某俊等人,利用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境内、境外“对敲” 协作转账或取现的方式,长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实施非法外汇兑换行为,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受刘某指使,在本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刘家隔镇等地,提供境内银行账户,帮助刘某进行承兑资金的转账、取现等业务。经审计,吴某展、吴某保从事非法换汇存在人民币转账截图和已经调取资金流水相匹配,形成汇兑闭环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2644911.7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2644.9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展、吴某保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3小时庭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展开举证质证,法庭充分进行了听述、听证、听辩,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源 | 涂海燕 朱苗苗

 审 | 徐勋伟

 审 | 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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