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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公安部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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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05日00:56:30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公安部法制局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公安部法制局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05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内页1000).jpg

河北、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近日,你们就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的赌资认定及《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适用效力问题相继请示我局。经研究,现综合电话答复如下:

一、 行为人诱使他人参与赌博,约定由行为人本人直接参赌,他人与其共同承担输赢责任,在行为人故意输给其他参赌人后,要求被诱骗人承担还款责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 赌博违法活动中既有赌资又有欠条的,“打欠条”属于《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三、 对于《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适用法律的规定,《通知》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

上一条: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