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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刑事律师】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实施诈骗,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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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9日19:52:01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实施诈骗,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情简介

孙某某是A公司大股东,负责B工程的融资工作。期间,孙某某找秦某商谈融资,约定以国债凭证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支付了6万元定金给秦某。2013年12月25日,秦某将变造的4700万元国债凭证托运给孙某某。2013年12月26日,孙某某等人在C银行质押贷款时,经验票,发现该国债凭证系变造的有价证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涉嫌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有价证券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资深资本市场刑事律师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变造4700万元的国债凭证托运给孙某某,帮助其申领银行质押贷款。即秦某属于使用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秦某所变造的有价证券未被银行所质押,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秦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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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简易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要想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二、行为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其三、行为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

其四、行为人不是盲、聋、哑人或者精神病人。

其五、审判的案件不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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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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