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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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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6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6日00:03:33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号:      深府办〔2011〕96号

发文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施行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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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国资管理机构(以下称各单位)、深圳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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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建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制定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认定标准、保密措施、审批程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档案管理等要求,并指定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对于由本单位产生或已知悉的内幕信息,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并督促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各级国资管理机构应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国有股东的重要依据。

(三)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完善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研究论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公司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相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上市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四)各单位应加强关于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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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内幕信息管理规定,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疏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发现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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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方案、形成意向、签署协议等过程中,依据信息披露规定需要公开披露的,应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作为信息披露材料向深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他单位也应根据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二)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发现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闻、公司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时,应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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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各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控制对外提供信息行为。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明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及时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二)各上市公司对外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对外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主要信息内容。

(三)各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外部单位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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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立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综合监管体系

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金融办将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各单位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未及时建立、更新、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行为,将严格问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将予以行政处分;对于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将快速立案稽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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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通知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意见》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生产经营重大变化,重要财务数据、利润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上市公司在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以及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各级国资管理机构和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行政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通知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