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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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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4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5日23:12:31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穗国资产权〔2011〕9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2月25日

施行日期:  201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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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管企业,有关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穗国资〔2010〕36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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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有关监管企业和有关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统称“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粤府办〔2011〕2号文、穗国资〔2010〕36号文等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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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切实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粤府办〔2011〕2号文、穗国资〔2010〕36号文等文件要求,有关单位切实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在第二季度末报我委备案。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必须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并且按照每事一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我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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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扎实做好内幕信息源头有效防范工作。有关单位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利润分配和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时,必须按照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程序,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时,原则上应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证券交易时间进行。同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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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化考核和追究制度。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将纳入有关单位业绩考核,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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