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刑事律师】
债券虚假陈述中信用评级机构的注意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商法室副主任 赵 磊 来源:人民法院报
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发行和交易中举足轻重,准确地信用评级可以大幅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活动,对相关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在债券虚假陈述中,判断信用评级机构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法律责任的标准,主要是看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注意义务的类型
根据民法理论,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尽到的对他人的特定注意义务。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以行为人仅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所担负的谨慎行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也被称为普通注意义务;所谓特殊注意义务,是指特定主体根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标准判断,所担负的勤勉敬业、积极履职的义务。区分特殊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的法律意义,在于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不同,特殊注意义务的要求远高于一般注意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解决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在市场交易中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其通过一套标准的信用质量目录对目标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各种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相关的信息发布活动,将评级结果以标准符号体系的形式进行表达,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在信用评级机构的履职过程中,对于那些属于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项,如发行人的主体评级、首次发行债券评级以及跟踪评级,其应当负特殊注意义务,而对于与债权发行与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仅需负一般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特殊注意义务表述为“特别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表述为“普通注意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
债券发行中的信用评级工作专业性极强,只能由具备特殊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评级机构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所处的产业、企业本身的经济状况以及债券的收益率、安全性与担保情况等进行合理分析后,就各个因素逐一打分,然后综合评定出相应等级。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上述业务活动,信用评级机构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第一百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202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判断评级机构是否全面履行了其特别注意义务,可以根据其业务活动的不同进行审查。评级机构对债券进行评级,大致可以分为主体信用评级、首次发行债券信用评级与跟踪信用评级等三种类型,评级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与勤勉尽责义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1.主体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是指资信评级机构对影响公司、企业等经济主体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证券发行人、经济主体或政权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综合评价。主要通过对证券发行人、经济主体或政权主体所在的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与负债平衡的分析来确定其偿债能力,并通过事前预警、事后跟踪的方式对发行人债务存续期间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目前债券市场上,主体信用等级一般被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信用评级机构应该根据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其信用等级,发挥给市场的预警作用。
2.发行债券首次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首次评级,为市场提供参考。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必须进行评级。为了减少市场和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2021年2月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评级的强制性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评级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同时,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删除了债项评级必须为AAA的规定。2021年1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台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即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注册环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从而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由市场决定。
3.跟踪信用评级
跟踪信用评级是指在债券发行后,资信评级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主体,根据其偿债能力的变化,及时调整评级,为市场提供信用参考。根据相关规定,跟踪信用评级分为定期跟踪和不定期跟踪。在企业正常运行、偿债能力变化不大的前提下,资信评级机构定期(通常是一年一次)发布其信用报告。当企业经营恶化、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评级机构要视情况及时、准确地不定期跟踪,随时下调其信用评级,为市场预警。
信用评级机构的普通注意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对于工作中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以及法律等事项仅负有普通注意义务,因为这些并非其专业职责范围,可直接援引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除非明知存在问题,不再对其进行复核验证。也就是说,信用评级机构的普通注意义务,要求其对涉及其他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无进一步核实、重新评定权利与义务。如主承销商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的,信用评级机构并无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发债主体对外转移资产的价格是否公允,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赖,可直接依据其财务报告进行判断;发债主体的某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信用评级机构凭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即可进行判断。
与民法理论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同,债券市场中证券服务机构的普通注意义务是以其他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为前提的,各机构只对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而这些注意义务又属于其他机构的普通注意义务事项。如果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负有超出一般标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会使得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过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会将本属于某类机构的义务分解给其他机构,使得真正的责任主体责任过轻,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对证券服务机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课以特别注意义务,是基于专业分工、职责范围的划分,目的是督促其勤勉尽责;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仅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目的是不强人所难、不苛责。如是,债券市场中的各个专业服务机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引发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同为标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信用评级机构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存在于委托其进行评级的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前提基础。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首要责任人是发行人,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判断其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来说,根据注意义务的类型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侵权责任又可分为违反特别注意义务产生的责任与违反普通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1.违反特别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特别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其利用自己的评级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法律对其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负有忠诚义务和保密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信用评级机构课以勤勉尽责义务,并规定“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在归责原则上是典型的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最大价值在于其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只要信用评级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其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则在所不问,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这仅限于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专业职责范围内的特别注意义务。
2.违反普通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普通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归于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即“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具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的文件,以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的过错行为,不属于信用评级专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此评级机构对此类事项并不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只要是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一般社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
综上,在债券侵权案件中,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谨慎地考察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违反了何种注意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平衡促进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