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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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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05日00:33:10 打印此页 关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日期:  2002年01月09日

施行日期:  2002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内页1000).jpg

2002年1月9日)

一、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1.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五千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抽头获利虽不到五千元,但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且聚众赌博三场以上的。

2.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一年内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3.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聚众赌博者或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五万元以上,或者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二、 以记账、筹码、实物抵押、出具票据、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应将所标志或代表的财物数额计入赌博数额。

三、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下一条: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2021修改)(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