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三被告人非法经营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慧霞
烟花虽美,不可乱卖;生意虽利,必须合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三名被告人因未经许可私自购销、储存烟花爆竹,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26年1月28日,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湖南省购入价值17.3万元的烟花爆竹运回霍城县,分点存放并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6.6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2025年7月28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12568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销售数额与非法获利,法院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及法庭调查,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销售额6.6万元,共同非法获利3万元。
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国家严格管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运输、储存均须取得合法许可。无证经营、私储私售,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守法经营是底线,安全责任大于天。请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合理、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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