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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有关法律规定、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前言:专业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什么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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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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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标准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司法认定
区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既遂与未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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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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