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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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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 更新时间:2024年04月12日18:32:42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某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1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某甲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任某甲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论金》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号)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系通过滥用资本或信息等市场优势,制造出证券市场假象,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扭曲正常的证券、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权益,进而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合功能,甚至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严打击

2024年2月4日,证监会召开会议,部署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工作, 通报近三年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况。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网络访谈活动提出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金融活动。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央部署,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追诉犯罪,积极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云”在线】提醒

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2021年9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决不碰“红线”。证券市场主体应严格对照《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所认定的行为类型,完善内部管理运作,做好合规审查评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部合规宣传与员工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现行法律关于操纵行为认定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守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红线,避免实施类型化的操纵市场行为。

来源:

文字|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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