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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合作社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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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7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2日22:44:08 打印此页 关闭

男子以合作社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七年六个月

 

证券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田成浩)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将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何某某继续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09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冠县定远寨乡(现定远寨镇)先后成立万顺合作社、合顺合作社,并实际控制该二合作社。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万顺合作社,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发展甜玉米种植和进行养殖的名义,通过设立营业场所、开业剪彩、聘用代办员、发放礼品、组织旅游和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月息1.2%至2%)为诱饵,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周边不特定群众存款,并向群众开具社员股金证、股金单、资金互助单等作为存、取款凭证。2015年左右,合作社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兑付所吸收资金。

  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向袁某某等1800余名社会人员吸收存款累计99250余万元,其中包括大额集资参与人郭某某的存款380万元。根据录入合作社系统的集资参与人签字或经电话确认的损失统计表认定,该部分集资参与人损失为5390余万元;根据未录入合作社系统的大额集资参与人损失确认表,及该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笔录、自述材料、股金单等证据认定,该部分集资参与人损失为1140余万元,其中包含大额集资参与人郭某某的存款部分。以上,被告人何某某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6530余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和姚某某、冯某某、潘某(该三人已判刑)在冠县桑阿镇成立金立鑫合作社,姚某某为理事长(2015年变更为梁某某),冯某某、潘某为监事,何某某为主管会计。2012年9月,聘用梁某某(已判刑)为合作社经理。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用代办员,利用代办员向群众讲解、介绍及电子屏幕展示,发放宣传材料、奖品等公开宣传手段,对外宣称“存款利息高,随用随取,存款有礼品”等,非法吸收周边不特定群众存款并向群众开具社员股金证、股金单等作为存、取款凭证。

  经认定,该合作社向任某某等340余名社会人员吸收存款累计3286万余元。现该合作社已关门停业,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1452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02536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7982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吸收存款累计数额和造成损失数额均为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成立并实际控制万顺合作社、合顺合作社等合作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者的主要作用;在与姚某某、梁某某、潘某、冯某某等人利用金立鑫合作社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亦起到了相应的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故应对上述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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