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2年
施行日期: 2012年
广州内幕交易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资本市场刑事律师
案例1
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
1. 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
(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被告人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 1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以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亿元。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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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兰库,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刘乃华,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杜兰库之妻。
2009年3月23日,杜兰库与中电集团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考察。十四所所长罗群、十四所副总经济师鲍卫平向杜、张两人汇报了十四所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3月29日,杜兰库回北京后,根据罗、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高淳陶瓷。3月31日,杜兰库陪同中电集团领导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期间,南京市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十四所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兰库将十四所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人21 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兰库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 223 000股,交易金额1 542 185.52元,获利2470 351.38元;杜兰库、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137 100股,交易金额966 946.91元,获利1 739 692.46元。
刘乃华获悉信息后,还将高淳陶瓷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均另案处理),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784 641股,获利12 019 744.91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乃华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乃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兰库、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425万元;以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