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毒反洗钱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文号: 公禁毒〔2016〕406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22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4月22日
(公禁毒[2016]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深入开展涉毒反洗钱工作,是加强缉毒侦查、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是摧毁贩毒集团经济基础、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有效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毒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15〕3号),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涉毒反洗钱合作,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活动,切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最大限度遏制毒品犯罪活动蔓延,依据相关规定,现就建立涉毒反洗钱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建立情报会商机制
(一)各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毒可疑交易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或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将重大涉毒可疑人员信息通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及时对这些人员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调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三)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情报会商,共同对工作中发现的涉毒可疑交易线索、案件侦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会商,研究侦查方向和工作措施。
二、 建立案件协作机制
(一)各地公安机关对大宗毒品案件和有组织毒品犯罪,在案件侦查初期可以提请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参与协助调查,共同开展涉毒资金调查。
(二)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涉毒案件时,需要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协查涉毒资金交易信息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接到协查案件函件后,应当及时开展协查,并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三)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和涉毒洗钱的证据链条,最大程度切断犯罪分子资金支持、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四)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应当对嫌疑人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密切关注和充分取证,依法追究毒
品洗钱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
三、 建立交流研讨机制
(一)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交流研讨会议,互相通报最新毒品犯罪形势、洗钱犯罪特点,共同研究涉毒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打防对策。
(二)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毒情形势和毒资交易规律,共同研究建立针对本地毒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模型。
(三)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联合开展涉毒反洗钱培训,使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掌握毒品犯罪形势和毒品犯罪资金交易特征,使公安机关提高涉毒资金侦查和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能力水平。
(四)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个案交流,探索认定毒品犯罪所得和涉毒洗钱罪的证据标准,为办案部门追缴毒资和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提供指导。
四、 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一)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涉毒反洗钱工作经验,评选涉毒反洗钱典型案例,对承办重特大涉毒反洗钱案件的公安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单位给予办案经费补助,并视情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涉毒反洗钱调查和涉毒案件侦办工作、为破获毒品案件和涉毒洗钱案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毒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禁毒委通〔2015〕3号)有关精神,由公安部禁毒局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推荐,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和审核后,报国家禁毒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毒品形势和洗钱犯罪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打击涉毒洗钱工作实效。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