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分享到:
点击次数:86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0日22:59:36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0726

施行日期:  20210726

 证券刑事律师网(中间)2_副本.jpg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妥善处理证券纠纷,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院研究制定了《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726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

为妥善处理证券纠纷,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审理的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原告人数十人以上的证券纠纷,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或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第二条 本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将依托代表人诉讼平台,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 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过程中,应当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经本院委派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司法确认的,由本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

经本院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出具调解书的,由本院及时出具调解书。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

第四条 本院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券纠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五条 原告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本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本院进行询问和听证可通过在线诉讼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院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和广州审判网、新华网等网站对外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通知权利人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本院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

权利人应当在代表人诉讼平台在线认证身份后,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

权利人因技术原因等无法在代表人诉讼平台在线认证身份的,应当按本院指引通过到法院现场申报或者邮寄材料申报等方式申报权利。

第七条 本院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

本院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在代表人诉讼平台登记开放原告名单查询功能,供权利人在线查询其是否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内。

第八条 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在登记期间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本院在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代表人。

本院可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组织原告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推选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

原告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本院指定。

第九条 代表人确定后,本院在代表人诉讼平台和广州审判网、新华网上予以公告。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条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本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

第十一条 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有权出席听证会或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第十二条 本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本院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退出调解的书面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书面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本院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本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第十三条 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 本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

当事人虽未申请但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本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定。

专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选定。

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核定意见,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

第十五条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本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是,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和广州审判网、新华网等网站对外发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的投资者,视为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应当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前提交给本院。

本院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在代表人诉讼平台登记开放原告名单查询功能,供权利人在线查询其是否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内。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第二十条 本院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本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二部分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则未规定事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