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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 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有的意见提出,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的上述表述不够全面;有的提出,该条第一款已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交易所等进行审核也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二、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机构设置、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必须是其会员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强化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应当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除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外,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通过后的实施和宣传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加强宣传解读工作,着力推进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保证新证券法顺利实施,保障相关改革顺利推进;相关部门要做好新证券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